(一)上转标准
1. 村卫生室上转至乡镇卫生院
脑卒中患者若存在血压、血糖、血脂等脑血管病危险因素明显异常或控制不佳的情况,或出现二级预防药物不良反应时,需上转至乡镇卫生院。
2. 村卫生室上转至市级医院
(1)初诊疑似急性脑卒中发作的患者。
(2)病情轻度急性加重且经药物及对症治疗无法缓解,或出现中重度急性加重的患者。
3. 乡镇卫生院上转至市级医院
(1)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患者需上转:
① 脑卒中症状经规范治疗未缓解,病情恶化,出现新发症状体征或原有症状体征加重(如偏瘫、失语、吞咽障碍等症状加重)。
② 经二级预防药物治疗后,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危险因素仍难以控制。
③ 经二级预防药物治疗后出现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如出血性病变、肝肾功能异常、肌酶持续性升高等。
④ 有中医药治疗需求但乡镇卫生院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或中医药治疗效果不佳。
(2)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的脑卒中患者,每半年应由专科医师依据《中国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二级预防指南》中的具体评估指标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
4.市级医院上转至医疗集团总院
疑难或危重脑卒中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及时上转至上级医院救治:
(1)经市级医院积极治疗后病情仍持续恶化且未明确原因。
(2)合并严重并发症(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肝肾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等),需根据患者病情及市级医院救治条件酌情决定。
(3)需要进一步调整治疗方案,或需接受有创检查及治疗(包括颅脑血管DSA检查、血运重建术、血管畸形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等)。
(4)病因未明,经评估需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筛查病因。
(5)有中医药治疗需求但市级医院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或中医药治疗效果不佳。
(二)下转标准
1. 市级医院下转至乡镇卫生院
(1)处于急性脑卒中恢复期、病情平稳且已启动恢复期治疗方案的患者。
(2)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需调整用药剂量及监测病情的脑卒中患者。
(3)诊断明确、中医药治疗方案确定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 乡镇卫生院下转至村卫生室
(1)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合并症控制良好的脑卒中稳定期患者及需安宁疗护的终末期脑卒中患者。
(2)诊断明确、已确定中医辨证治疗方案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